学校章程

  1. 校名与校址
    1.1 中文学校的全称为法兰克福华茵中文学校。学校为在法兰克福法院社团注册处注册的正式团体(Verein)。 注册的名字为。法兰克福华茵中文学校e.V.。(Huayin Chinesische Sprachenschule Frankfurt am Main e.V.).
    1.2 中文学校的校址为德国法兰克福市。
  2. 办学宗旨
    2.1 华茵中文学校是由各方面关心下一代中文教育的热心人士共同努力创办的公益性团体。
    2.2 华茵中文学校的宗旨是教育儿童学习中文, 了解中国历史与文化为实现此目的学校将用系统化的教材和教学方法给孩子们授课。
    2.3 华茵中文学校独立于任何政治团体,不追求任何政治目的。
  3. 学生
    3.1 凡对中文有兴趣的适龄儿童都有参加中文学校学习的权力。
    3.2 家长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是其孩子进入中文学校学习的前提。 适龄儿童加入中文学校学习需由家长书面申请,由理事会批准。
  4. 教师
    4.1 中文学校在可能的范围内寻求有相应学历和教学经验的教师。
    4.2 中文学校的教师由理事会招聘任用。
    4.3 教师将由中文学校付给一定的报酬。
    5.教学活动
    5.1 教学范围,进度及测验方案由任课教师和学校理事会制定并经家长大会讨论决定。
    5.2 中文学校教材 以国内统一教材为准。
    5.3 中文学校按年龄和中文程度分班。并尽可能满足多个年龄组的要求。
    5.4 中文学校的假期以黑森州的规定为准。
    6.会员身份的开始与结束,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6.1 学生家长是法兰克福华茵中文学校的会员。 家长的会员资格从其孩子入学开始。
    6.2 家长的会员资格止于其所有的孩子退学或止于被校方开除。
    如果孩子准备退学,其家长可以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文学校理事会,该学期已缴的学费校方不予以退还。
    如果会员经校方催款仍然拖欠学费以及其它费用,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损害学校利益,学校有权开除次学员。
    会员资格终止后,除了拖欠的债务必须偿还以外,作为会员的权利和其它义务随之终止。校方不退还该会员已捐的款和已缴纳的学费。
    6.3 会员的权利
    会员在家长大会上有表决权,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6.4 会员义务
    一:准时交纳学费, 二:协助学校一切办学活动; 三: 遵守理事会制定的办学规章制度。
    7.家长大会
    7.1 中文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家长大会。家长大会由学校所有的会员组成。
    7.2 家长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或20%以上家长提议可以召开家长大会。 会议议程必须提前两周书面通知学生家长。会议由校长,如校长不在由一位理事主持。 会议记要由会议主持人及二位到会家长签名。
    7.3 家长大会的决定需经与会家长半数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家长大会表决每个家庭有一份选票,不能参加家长大会的家庭可以书面或授权委托他人投票。
    对本章程进行任何修改都必须经家长大会讨论并经与会家长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7.4 家长大会的任务是:
    选举学校理事会。
    审查理事会的工作及学校财务。
    选举财务审查员。
    审批理事会的财务计划。
    讨论决定由任课教师和理事会制定的教学范围,进度及测验方案。
    决定任课教师的报酬。
    决定学费。
    决定章程的修改。
    决定如何给与理事会成员的工作费用的补偿。
    8.理事会
    8.1 中文学校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
    8.2 理事会由三位理事组成。理事会的决定需经至少两票通过方可生效。 理事会的内部分工,包括推选 一位理事为校长,由理事协商决定。 校长和其余两位理事可单独对外代表学校。
    8.3 理事会由家长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8.4 理事会成员为中文学校义务工作,理事会成员除特别情况外不兼任有偿教学活动。
    8.5 理事会的任务是:
    召集家长大会。
    制定财务计划。
    办理学生入学及退学手续。
    选择并任命教师。
    与任课教师一起制定教学范围,进度及测验方案。
    监督及改善教学质量。
    对外联络,扩大影响,争取各方资助。
    收纳学费及为任课教师发放酬金。
    协助家长代表组织学校的各种活动
  5. 经费
    9.1 中文学校尽可能采取集资方式资助教学活动。
    9.2 中文学校不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
    9.3 学校的财产只能用于本章程所规定的本学校目的。
    9.4 如学校解散或学校失去其公益性组织的目的,学校的财产将归法兰可福华人基督教会所有。
    10.(删去)
    11.解散学校
    解散学校须开一次专门讨论此事的家长大会,并经与会家长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12.附则
    12.1 本章程于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由筹备会及家长代表开会通过施行。
    12.2 本章程于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七日由家长大会部分修改。
    12.3 本章程于二零零七年一月二十日由家长大会修改并表决通过。